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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某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内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和债券(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及祖传文物1件。某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18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郑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郑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19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郑某、被害人陈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陈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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