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辞退的法律后果有( )
A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B对被辞退人员,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C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D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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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辞退的法律后果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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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人民警察辞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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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辞退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下列情形符合辞退条件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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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辞退是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下列符合辞退的情况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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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但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6条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