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 )、( )等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A证券经纪业务;融资融券业务
B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期货经纪业务
C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与证券交易有关财务顾问
D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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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 )、( )等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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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业务以上的,其董事会应当设( )机构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Ⅰ.战略发展委员会 Ⅱ.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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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 ),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Ⅰ.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Ⅱ.审计委员会 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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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 Ⅰ.战略发展委员会 Ⅱ.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Ⅲ.审计委员会 Ⅳ.风险控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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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包括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向( )负责,并按照章程的规定向( )提交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