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 )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A100
B150
C200
D300
相关试题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 )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
企业债券累计超过( )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
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包括( )。 Ⅰ.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采用广告、广播、说明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Ⅱ.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向特定对象
-
单位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况下,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是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