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应当回避的情形有( )。
Ⅰ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Ⅱ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Ⅲ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Ⅳ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40万元
Ⅴ本人、直系亲属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30万元的交易
AⅠ
BⅡ
CⅢ
DⅠ
E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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