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卢森堡
B荷兰
C阿尔及利亚
D丹麦
截至2015年,纯 “ 协定 ” 缔约方(仅加入马德里协定缔约方)为 1个,是( )。
根据规定,《马德里协定》缔约方主管局行使驳回权利的期限为( )。
中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一个先决条件是( )。
截止2015年6月5日,马德里联盟共有( )个缔约方。
有()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拒绝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方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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