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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2019年11月5日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在博览会上首次展出了“点睛”学习机。2020年3月30日,A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点睛”商标的申请。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学习机、移动电话、手机。2019年11月11日,B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点睛”商标的申请,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手机。2020年3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B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公告。 如果A公司要求展会优先权,A公司应在(  )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A2020年3月27日之前

B2020年3月30日之前

C2020年6月27日之前

D2020年6月3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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