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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6%。 2018 年 1 月 1 日, 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 240 万元的原材料, 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 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 2018年 5 月 30 日, 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 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 12 万元、 增值税 1.92 万元, 另支付消费税 28 万。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 ) 万元

A252

B254

C280

D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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