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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2018年,有关该业务的资料如下: (1)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392 000元; (2)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58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10 000元; (4)材料加工完成,甲企业收回该委托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 、计算甲企业应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计算甲企业收回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编制甲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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