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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上市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定向增发本企业普通股对B企业进行合并,取得B企业100%股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有关资料如下: (1)合并前A公司股本2000万元,B企业股本1500万元。A公司、B企业普通股的面值均为1元/股。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总额2亿元,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总额6亿元。 (2)A公司普通股在2018年8月30日的公允价值为15元/股,B企业普通股当日的公允价值为30元/股。 (3)2018年8月30日,A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本企业普通股,以2股换1股的比例自B企业原股东处取得了B企业的全部股权。 (4)2018年8月30日,A公司除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较账面价值高5000万元以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5)假定A公司与B企业在合并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6)B企业2017年实现合并净利润2000万元,2018年A公司与B企业形成的主体实现合并净利润为800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B企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 ?、从会计角度判断该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方和被购买方。简要说明理由。 ?、确定该项合并中购买方的合并成本。 ?、计算合并商誉。 ?、计算购买日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普通股的股数。 ?、计算合并报表中2018年基本每股收益以及比较报表中2017年的基本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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