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5〕22号》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A利用组织
B采取威逼
C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D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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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5〕22号》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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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规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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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指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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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强制他人继续作业,以下那些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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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5〕22号》明确,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