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三
B六
C九
D十二
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 )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
变更减小用电容量的期限,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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