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B1.5
C2
D2.5
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 )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用电业务指导书》,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
根据《供用营业规则》第23条,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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