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级财政局
B市级财政局
C省财政厅
D财政部
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开立、变更、撤销财政专户,应按照规定报( )核准与备案。
财政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应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中直管县应报( )备案。
企业开立、变更、撤销 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
省直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实行( )制度,保证金存款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等有特殊规定的实行财政备案制度,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代理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由主办行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要求为财政部门开立(),并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要求变更、撤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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