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光明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永胜公司,不含税价格为100000元。不久,永胜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6月20日,经双方协商,光明公司同意永胜公司以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不含税市价为80000元,成本为70000元,偿债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光明公司和永胜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债务重组所得总计()元。
A33400
B11000
C23400
D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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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光明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永胜公司,不含税价格为100000元。不久,永胜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6月20日,经双方协商,光明公司同意永胜公司以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不含税市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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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1月,光明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永胜公司,不含税价格为100000元。不久,永胜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6月20日,经双方协商,光明公司同意永胜公司以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不含税市价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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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于2×18年2月15日销售一批材料给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000元。按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2×19年5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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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2019年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经到期的应付B公司账款700万元。当年12月经双方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不含税公允价值为400万元,实际成本为2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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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3%,有关债务重组资料如下: (1)2×19年11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赊购一批材料,含税价为1170万元。乙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该项债权,甲公司以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