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2018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2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应予弥补的亏损额共计30万元。2018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5
B3
C10.5
D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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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2018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2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应予弥补的亏损额共计30万元。2018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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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属于我国居民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发生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亏损额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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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017 年度亏损8 万元, 2018 年度亏损 3 万元,假定 2019 年度甲公司盈利 16 万元,无其他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甲公司 2019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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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2012年度发生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亏损额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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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度发生的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亏损额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结转弥补,但结转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