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7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
A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
B稽查查补销售额
C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D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E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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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7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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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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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也同时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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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执行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截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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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指定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指定扣除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