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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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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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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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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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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下列纳税人中符合加计抵减情形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