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比例1.5%的,按应缴费额()征收。
A20%
B30%
C40%
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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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比例1.5%的,按应缴费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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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比例1.5%的,按应缴费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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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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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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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