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针纺织品、五金机械、玩具、鞋帽、轻工工艺品、建材、木材、汽车配件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等业务。
2019年7月24日,H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2016年至2017年间,庄某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项为目的,安排段某、詹某民、詹某锋等人用空白核销单等单据和虚假合同、发票等材料,从海关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后通过Z公司、G公司向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业务6笔,共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201459.05元。H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判决庄某等四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决庄某退出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201459.05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2021年5月11日,稽查局对G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G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有5单出口业务存以假报出口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款1004940元;有40单出口业务提供的备案单证中存在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或装货单(场站收据)虚假等违法事实,已申报办理退税7883406.53元。
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G公司以假报出口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款的5单违法行为追缴已退出口退税款1004940元;对G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40单违规行为追回出口退税款7883406.53元。
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G公司处以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罚款即1004940元。认定G公司构成备案单证违法,决定对G公司提供虚假单证的违规行为处罚款20000元。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不定项选择):
稽查局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调查中,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骗取岀口退税或收受虚开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的,但取得下列证据之一,可按备案单证违法定性处理。这些证据包括()。
A出口货物合同虚假
B出口货物装货单虚假
C出口货物运输单据虚假
D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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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即1004940元。认定G公司构成备案单证违法,决定对G公司提供虚假单证的违规行为处罚款20000元。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不定项选择):稽查局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调查中,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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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合同、发票等材料,从海关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后通过Z公司、G公司向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业务6笔,共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201459.05元。H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判决庄某等四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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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合同、发票等材料,从海关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后通过Z公司、G公司向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业务6笔,共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201459.05元。H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判决庄某等四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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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合同、发票等材料,从海关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后通过Z公司、G公司向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业务6笔,共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201459.05元。H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判决庄某等四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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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出口货物的合同虚假、出口货物装货单虚假、出口货物运输单据虚假、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中的证据之一,但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骗取出口退税或收受虚开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的情形,按()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