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针纺织品、五金机械、玩具、鞋帽、轻工工艺品、建材、木材、汽车配件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等业务。
2019年7月24日,H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2016年至2017年间,庄某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项为目的,安排段某、詹某民、詹某锋等人用空白核销单等单据和虚假合同、发票等材料,从海关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后通过Z公司、G公司向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业务6笔,共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201459.05元。H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判决庄某等四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决庄某退出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201459.05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2021年5月11日,稽查局对G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G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有5单出口业务存以假报出口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款1004940元;有40单出口业务提供的备案单证中存在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或装货单(场站收据)虚假等违法事实,已申报办理退税7883406.53元。
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G公司以假报出口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款的5单违法行为追缴已退出口退税款1004940元;对G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40单违规行为追回出口退税款7883406.53元。
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G公司处以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罚款即1004940元。认定G公司构成备案单证违法,决定对G公司提供虚假单证的违规行为处罚款20000元。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不定项选择):
根据现行有效规定,稽查局对G公司定性备案单证违法,并予以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C《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D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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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即1004940元。认定G公司构成备案单证违法,决定对G公司提供虚假单证的违规行为处罚款20000元。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不定项选择):根据现行有效规定,稽查局对G公司定性备案单证违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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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合同、发票等材料,从海关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后通过Z公司、G公司向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业务6笔,共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201459.05元。H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判决庄某等四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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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合同、发票等材料,从海关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后通过Z公司、G公司向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业务6笔,共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201459.05元。H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判决庄某等四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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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合同、发票等材料,从海关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后通过Z公司、G公司向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业务6笔,共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201459.05元。H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判决庄某等四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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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出口事实,是指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包括以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