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
B5
C10
D15
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应当于每月( )日(节假日顺延)前,统一上缴至县级行社运营管理部门。
销毁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由县级行社运营管理部门会同( )共同清查销毁。
各营业机构应按分行销毁要求,将拟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汇总、整理,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将其封包、上缴至分行运营管理部门。
停止使用、作废上缴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法人机构财务会计部门统一销毁,销毁工作应在停用后( )内完成。
营业网点负责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保管、使用、上缴、销毁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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