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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将自用的写字楼经营租赁给乙企业,租赁期为1年,年租金为300万元,租金于每年年末结清。租赁期开始日为2013年1月1日。租赁期间,由甲企业提供该写字楼的日常维护。该写字楼的原造价为3 000万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3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已计提折旧1 000万元,账面价值为2 000万元。甲企业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2013年12月,该办公楼发生减值迹象,经减值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为1 700万元;2013年共发生日常维护费用40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2014年1月1日,甲企业决定于当日开始对该写字楼进行再开发,开发完成后将继续用于经营租赁。 2014年4月20日,甲企业与丙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约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写字楼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为2年,年租金为500万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 2014年6月30日,该写字楼再开发完成,共发生支出200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现预计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尚可使用年限为2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折旧方法仍为直线法(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 (1)编制2013年1月1日甲企业出租写字楼的有关会计分录; (2)编制2013年12月3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有关会计分录; (3)编制2014年甲企业该投资性房地产再开发的有关会计分录; (4)编制2014年12月3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有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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