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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有关投资性房地产的资料如下: (1)甲公司将所持有的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写字楼经营租赁给乙公司,租赁期为1年,年租金为300万元,租金于年末结清。租赁期开始日为2019年1月1日。租赁期间,由甲公司提供该写字楼的日常维护。该写字楼的原造价为3000万元,使用寿命3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已使用10年,出租后,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均未发生变化。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2)2019年12月,该办公楼发生减值迹象,经减值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为1600万元;2019年共发生日常维护费用40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收到乙公司支付的租金并存入银行。 (3)2020年1月1日,甲公司决定于当日开始对该写字楼进行重新装修,装修完成后将继续用于出租。 (4)2020年4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将写字楼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为2年,年租金为500万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 (5)2020年6月30日,该写字楼再开发完成,共发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200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开发完成后发现甲公司当地的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于是将该写字楼的后续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变为公允价值模式,当日的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 (6)2020年12月3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2700万元。 (7)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 要求: (1)编制2019年1月1日甲公司出租写字楼的有关会计分录。 (2)编制2019年12月3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有关会计分录。 (3)编制2020年1月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分录。 (4)编制2020年6月30日该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发生变更相关的会计分录。 (5)编制2020年12月3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有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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