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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甲公司20×3年度实现账面净利润15 000万元,其20×3年度财务报表于20×4年2月28日对外报出。该公司20×4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在本题涉及的相关年度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甲公司20×4年度实现盈利,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甲公司于20×4年3月26日依据法院判决向银行支付连带保证责任赔款7 200万元,并将该事项作为会计差错追溯调整了20×3年度财务报表。   甲公司上述连带保证责任产生于20×1年。根据甲公司、乙公司及银行三方签订的合同,乙公司向银行借款7 000万元,除以乙公司拥有的一栋房产向银行提供抵押外,甲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乙公司无力偿付借款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3年10月,乙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借款。20×3年12月26日,甲公司、乙公司及银行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乙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先行拍卖抵偿借款本息。按当时乙公司抵押房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甲公司认为拍卖价款足以支付乙公司所欠银行借款本息7 200万元。为此,甲公司在其20×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上述连带保证责任进行了说明,但未确认与该事项相关的负债。   20×4年3月1日,由于抵押的房产存在产权纠纷,乙公司无法拍卖。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4年3月20日,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假定税法规定,企业因债务担保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   【分析】原错误会计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 200     贷:其他应付款       7 2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 480     盈余公积         72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 200 (2)20×4年4月20日,甲公司收到当地税务部门返还其20×3年度已交所得税款的通知,4月30日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所得税款项720万元。甲公司在对外提供20×3年度财务报表时,因无法预计是否符合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故全额计算交纳了所得税并确认了相关的所得税费用。   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返还凭证中注明上述返还款项为20×3年的所得税款项,为此,甲公司追溯调整了已对外报出的20×3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原错误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72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2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2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48       盈余公积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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