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居住在甲市崇文区的康某与郭某酒后打架,致使郭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崇文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康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3月3日给予康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郭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4月7日向崇文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崇文区政府于4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崇文区公安局认定的事实相同,但改变了原处罚罚款的决定,改为给予康某罚款800元。康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准备起诉。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康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被告是崇文区公安局
B被告是崇文区政府
C崇文区公安局和崇文区政府作为共同被告
D应向崇文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应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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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郭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4月7日向崇文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崇文区政府于4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崇文区公安局认定的事实相同,但改变了原处罚罚款的决定,改为给予康某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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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郭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4月7日向崇文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崇文区政府于4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崇文区公安局认定的事实相同,但改变了原处罚罚款的决定,改为给予康某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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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郭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4月7日向崇文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崇文区政府于4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崇文区公安局认定的事实相同,但改变了原处罚罚款的决定,改为给予康某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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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乙区税务局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导致对事实的定性出现错误。遂改变了乙区税务局的处罚依据,但没有改变处罚结果。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行政处罚决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