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工艺厂诉区税务局行政处罚案
建安工艺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大林区,是一家生产工艺品的厂家。一日,该区税务局接到举报,称建安工艺厂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偷逃国家税收。在接到举报后,该区税务局决定对该厂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厂不服,向沧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立即组织调查并收集证据,发现建安工艺厂的确违反规定开具发票,并且广泛寻访有关人员,收集证人证言,以大量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建安工艺厂确有违反法律规定未开具发票且证据确凿,于是维持了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建安工艺厂对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将该厂的起诉书副本等送达被告,要求被告按时提供有关材料,并按时应诉。但是被告没有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也没有派人参加诉讼。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撤销区税务局作出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
1.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采取的组织调查,收集证人证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中,市税务局的复议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建安工艺厂和被申请人区税务局可否自行和解?市税务局可否对它们进行调解?
4.假设在诉讼过程中,建安工艺厂因为违法被依法撤销,且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时,本案应如何处理?
5.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可否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为什么?
6.假设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执行,则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写出两项即可。
【参考答案】
1.不合法。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2.不正确,市税务局不能做出维持区税务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因为区税务局的罚款行为证据不足,其“先决定,后取证”的做法是错误的。
3.可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和解,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
4.法院应当终结诉讼。建安工艺厂作为法人因为违法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即发生终结诉讼的后果。
5.可以。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6.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区税务局的账户内划拨应当返还的10000元罚款;可以规定一定的履行期,期满之后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若区税务局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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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将该厂的起诉书副本等送达被告,要求被告按时提供有关材料,并按时应诉。但是被告没有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也没有派人参加诉讼。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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