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证券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A A.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B B.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CC.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DD.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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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证券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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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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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 )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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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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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对S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S企业破产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主体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