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 )之一的,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个月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①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②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③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④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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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①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②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③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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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情节比较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 )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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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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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