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 )情形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Ⅰ.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
Ⅱ.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误导性陈述
Ⅲ.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Ⅳ.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
Ⅴ.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
A.Ⅰ、Ⅱ、Ⅲ、Ⅳ
AⅠ
BⅡ
CⅠ
DⅠ
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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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Ⅰ.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 Ⅱ.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误导性陈述 Ⅲ.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Ⅳ.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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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 )情形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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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 )情形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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