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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存在下列(  )情形的,深交所对发行人给予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Ⅰ.发行人向本所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Ⅱ.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Ⅲ.重大事项未向本所报告或者未披露 Ⅳ.发行人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 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发行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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