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 )情形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Ⅰ.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
Ⅱ.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Ⅲ.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Ⅳ.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
Ⅴ.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
AⅠ
BⅠ
CⅢ
DⅠ
EⅡ
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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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 Ⅱ.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Ⅲ.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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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Ⅰ.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 Ⅱ.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误导性陈述 Ⅲ.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Ⅳ.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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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Ⅰ.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 Ⅱ.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误导性陈述 Ⅲ.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Ⅳ.内部控制、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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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一年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Ⅱ.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被认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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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存在下列( )情形的,深交所对发行人给予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Ⅰ.发行人向本所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