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 )情形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Ⅰ.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
Ⅱ.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误导性陈述
Ⅲ.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Ⅳ.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
Ⅴ.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
AⅠ
BⅠ
CⅡ
DⅠ
EⅠ
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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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Ⅰ.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 Ⅱ.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误导性陈述 Ⅲ.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Ⅳ.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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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 )情形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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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 )情形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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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一年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Ⅱ.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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