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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  )情形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Ⅰ.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 Ⅱ.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误导性陈述 Ⅲ.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Ⅳ.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 Ⅴ.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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