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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 30 万元的原材料, 另支付加工费 6 万元( 不含增值税) , 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适用消费税税费为 10%的应税消费品, 加工完成收回后, 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乙公司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准予后续抵扣。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 16%。 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收回的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成本为( ) 万元

A36

B39

C40

D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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