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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096甲公司岀资70%,乙公司岀资30%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董事长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财务负责人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董事长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岀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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