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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存在下列(  )情形时,深交所对上市公司给予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Ⅰ.上市公司拒绝、阻碍、逃避本所检查,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Ⅱ.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Ⅲ.上市公司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 Ⅳ.重大事项未向本所报告或者未披露 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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